-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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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zsthjjjsfj/2026-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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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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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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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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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2026〕7号
当事人:自贡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MA64MKEA74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嘉恒大道66-5-2-5号
2026年5月2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自贡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运维的建水县昌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6年5月20日、5月29日、6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自贡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曹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杨雁飞、卢清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6年5月20日、5月28日、6月1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建水昌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烟气CEMS零漂/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复印件及建水昌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协议书等,证明:当事人不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一条 “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应当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26年8月5日直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五)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未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或者隐瞒、不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的规定。
综上,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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