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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jszsthjjjsfj/2026-0001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8-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2026〕5号


当事人:红河州中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晓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NXCQP18

地址:建水县面甸镇面甸村委会大塘子干冲坡

2026年5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红河州中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云南科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 2026年5月25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KYJC2026[051908]号),报告显示你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低浓度颗粒物实测浓度平均值为52.6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规定30mg/m3限值的7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6年5月29日、6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红河州中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潘晓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余兴灿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6年5月19日、5月25日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5月29日、6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25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KYJC2026[051908]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月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26年月日直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裁定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使用、运维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3;

2.监测数据误差:根据国发平台和省平台的数据,你公司烟气排口2026年5月19日10时至12时的在线监测数据,是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KYJC2026[051908]号)中同时段监测数据的526倍,裁量等级为5;

3.监测数据传输偏差:因客观原因未能调取到裁量因数,该裁量因素不予裁量

4.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因客观原因未能调取到裁量因数,该裁量因素不予裁量

5.废气类别:你公司隧道窑使用燃煤锅炉,属于燃煤锅炉废气,裁量等级为3;

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处罚系统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你公司于2025年2月22日因为超标排放被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处罚(红建环罚字〔2025〕8号),本次为第2次,两年内违法2次,裁量等级为2;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违法行为未发生跨区域舆论影响,关注度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你公司当即停止生产,积极排查问题,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

4.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员工22人,营业收入为50万元,(工业*,从业人员X<20,营业收入Y<300(微型)),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0.4),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恶劣影响,故取中间值0.25。

裁量系数计算:

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50%×5+50%×[(3+3+2+1)/4]=3.625

修正系数计算: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7÷(4×2)×50%=-0.4375

并且[(A-1)/4]=0.625,符合区间值[0,1];(0.5+B)=0.0625,符合区间值[0,1]。

C=0.25

N=20000元

M=200000元

罚款金额计算:

X=N+(M-N)×[(A-1)/4]×(0.5+B)×C

=20000+(200000-20000)×[(3.625-1)/4]×(0.5-0.4375)×0.25

=21846.7031元

根据裁量权规则计算结果为21846.7031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舍去不足一千的部分为21000元。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并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裁定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

1.超标因子:对照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KYJC2026[051908]号)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超标因子为1个,裁量等级为1;

2.排放去向或区域:经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红河州中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隧道窑废气排放口地点位于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从2026年5月17日首次出现数据失真,到2026年5月19日采样发现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

4.废气类别:你公司隧道窑使用燃煤锅炉,属于燃煤锅炉废气,裁量等级为4;

5.污染物超标倍数:低浓度颗粒物实测浓度平均值为52.6mg/m3,超过限值30mg/m3的75%,裁量等级为3;

6.超总量:因客观原因未能调取到裁量因数,该裁量因素不予裁量;

7.小时烟气流量(气):因客观原因未能调取到裁量因数,该裁量因素不予裁量。

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处罚系统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你公司于2025年2月22日因为超标排放被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处罚(红建环罚字〔2025〕8号),本次为第2次,两年内违法2次,裁量等级为2;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违法行为未发生跨区域舆论影响,关注度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你公司当即停止生产,积极排查问题,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

4.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员工22人,营业收入为50万元,(工业*,从业人员X<20,营业收入Y<300(微型)),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0.4),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恶劣影响,故取中间值0.25。

裁量系数计算:

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50%×4+50%×[(1+3+1+3+2+1)/6]=2.9167

修正系数计算: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7÷(4×2)×50%=-0.4375

并且[(A-1)/4]=0.479,符合区间值[0,1];(0.5+B)=0.0625,符合区间值[0,1]。

C=0.25

N=100000元

M=1000000元

罚款金额计算:

X=N+(M-N)×[(A-1)/4]×(0.5+B)×C

=100000+(1000000-100000)×[(2.9167-1)/4]×(0.5-0.4375)×0.25

=106738.2813元

根据裁量权规则计算结果为106738.2813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舍去不足一千的部分为106000元。

综上,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2.针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元整(106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零柒仟元整(12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