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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jszsthjjjsfj/2026-0001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8-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2026〕4号



当事人:云南铖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普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C2FTKY7R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果林社区信息产业基地16-1#地块电子信息产业创业中心4幢5层1号

2026年5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红河州建水县昌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阅红河州建水县昌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自行检测报告及比对检测报告,检查发现:2026年1月21日云南铖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红河州建水县昌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2026年第一季度比对检测,于2026年2月11日出具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Y26-01110、CY26-比-01012,比对检测报告中对颗粒物进行比对检测五次,通过调阅视频监控,监测人员骆礼发、白剑在监测期间从未更换过滤筒,就出具了五组监测数据;2026年4月19日云南铖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红河州建水县昌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2026年第二季度进行比对检测,于2026年5月7日出具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Y26-04096、CY26-比-04013,比对检测报告中对颗粒物进行比对检测五次,通过调阅视频监控,监测人员黎启、陈骏在监测期间只更换过四次滤筒,就出具了五组监测数据,通过调阅该报告数据,发现此次监测时间为自13:31开始至16:27结束,而通过调阅企业监控发现,此次监测中监测人员进入采样点位现场的时间是自9:52开始至13:54结束,通过比对此次监测报告数据与企业监控数据,两者监测时间不符。你公司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6年5月27日、6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云南铖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普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骆礼发、陈骏、杨超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白剑、黎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6年5月19日、5月26日、5月27日、6月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及提取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云南铖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红河州建水县昌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监测烟气在线系统运行比对检测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编号CY26-01110;第一季度,报告编号CY26-比-01012)、红河州建水县昌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监测烟气在线系统运行比对检测报告(第二季度,报告编号CY26-04096;第二季度,报告编号CY26-比-04013)、合同书(合同登记编号:CY-HT-26-0028)等,证明:当事人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第三款“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 7月31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26年8月5日直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技术服务机构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规定。

综上,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