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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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zsthjjjsfj/2026-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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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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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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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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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建水县强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黎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PGKF324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曲江镇王和营村委会蚂蝗冲靠红元山南边的山脚处
2026年5月27日,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建水县强盛建材有限公司脱硫塔排气筒进行了采样监测;2026年6月1日,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建环监字〔2026〕36号),报告显示你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脱硫塔排气筒废气排放口烟(粉)尘颗粒物折算浓度73mg/N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颗粒物标准30mg/Nm³的143%。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6年6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建水县强盛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黎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马锦楠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6年5月27日、2026年6月1日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6月1日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建环监字〔2026〕36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脱硫塔排气筒废气排放口烟(粉)尘颗粒物折算浓度73mg/N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颗粒物标准30mg/Nm³的143%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 月31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26年 8月 5日直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并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裁定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
1.超标因子:依据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建环监字〔2026〕36号),报告显示你公司脱硫塔排气筒的废气排放口烟(粉)尘颗粒物折算浓度73mg/N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颗粒物标准30mg/Nm³的143%。有1个超标因子,裁量等级为1;
2.排放去向或区域:经查询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26年5月27日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建水县强盛建材有限公司脱硫塔排气筒进行了采样监测;2026年6月1日监测结果显示2026年5月27日当天采样的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超标,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
4.废气类别:经查询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
5.污染物超标倍数:依据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建环监字〔2026〕36号),报告显示你公司脱硫塔排气筒的废气排放口烟(粉)尘颗粒物折算浓度73mg/N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颗粒物标准30mg/Nm³的143%。超标倍数为100%以上200%以下,裁量等级为4;
6.超总量:因客观原因未能调取到裁量因子,该裁量因子不予裁量;
7.小时烟气流量(气):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建环监字〔2026〕36号)显示,标干流量平均值为73771Nm³/h,小时烟气流量(气)为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3;
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处罚系统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你公司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1次,本次为第2次,两年内违法2次,裁量等级为2;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违法行为未发生跨区域舆论影响,关注度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你公司已及时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运维,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
4.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员工14人,2025年营业收入为600万元,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0.4),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故取中间值0.25。
裁量系数计算:
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50%×4+50%×[(1+3+1+3+3+2+1)/7]=3
修正系数计算: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7÷(4×2)×50%=-0.4375
并且[(A-1)/4]=0.5,符合区间值[0,1];(0.5+B)=0.0625,符合区间值[0,1]。
C=0.25
N=100000元
M=1000000元
罚款金额计算:
X=N+(M-N)×[(A-1)/4]×(0.5+B)×C
=100000+(1000000-10000)×[(3-1)/4]×(0.5-0.4375)×0.25
=107031.25元
根据裁量权规则计算结果为107031.25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舍去不足一千的部分为107000元。
综上,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整(10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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