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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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zsthjjjsfj/2026-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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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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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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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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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建水县建恒铜铁多金属选矿厂
投资人:龚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3467287440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狗街村委会白芨冲
2026年4月2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建水县建恒铜铁多金属选矿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26年1月底在厂区南侧开工建设新建一条铁精粉提取生产线,评估总投资额为1248800元,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建水县建恒铜铁多金属选矿厂司营业执照、投资人龚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龚祥身份证复印件及投资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6年4月23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4月27日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2026年5月12日百灵鸟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红河中心出具的《建水县建恒铜铁多金属选矿厂拟了解本厂新建铁精粉提纯生产线等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1.当事人存在新建一条铁精粉提取生产线,但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事实;2.该条生产线评估总投资额为1248800元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26年7月7日直接送达你厂。你厂在法定期限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并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裁定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
1.环评文件类别: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厂新建铁精粉提纯生产线属于“第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
2.项目地点:该厂新建铁精粉提纯生产线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
3.建设进程:2026年4月23日现场检查该厂新建铁精粉提纯生产线时,设备已基本安装完成了,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厂新建铁精粉提纯生产线于2026年1月底开工建设,截止2026年4月23日,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处罚系统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该厂两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本次为第1次,两年内违法1次,栽量等级为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厂违法行为未发生跨区域舆论影响,关注度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厂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施工行为,积极申请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厂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该厂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施工行为,积极申请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
4.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员工5人,目前该厂处于不稳定生产的阶段,未正式投入生产,营业收入为0,(工业*,从业人员X<20,营业收入Y<300(微型)),该厂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0.4),厂房及设备已基本建设、安装完成了,未投入生产,未发现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故取中间值0.25。
裁量系数计算:
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50%×5+50%×[(1+3+1+1+1)/5]=3.2
修正系数计算: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7÷(4×2)×50%=-0.4375
并且[(A-1)/4]=0.55,符合区间值[0,1];(0.5+B)=0.0625,符合区间值[0,1]。
C=0.25
N=12488元
M=62440元
罚款金额计算:
X=N+(M-N)×[(A-1)/4]×(0.5+B)×C
=12488+(62440-12488)×[(3.2-1/4]×(0.5-0.4375)×0.25
=12917.28元
根据裁量权规则计算结果为12917.28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舍去不足一千的部分为12000元。
综上,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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